熟悉会计及财税业务的人都知道,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因为后台收到不少伙伴咨询核定征收的相关内容,今天抽个时间,说一下。
什么是核定征收?
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主要用在完全没有账簿的纳税人,一般以个体工商户居多,但也有少数注册为公司的纳税人,虽然工商执照是企业,但由于完全无账簿,税务机关会当个体管理,一样执行定期定额征收。
征收内容是: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地点、规模、品种、同行业的税负、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核定纳税人每个月固定要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款,不光是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种都一并核定。
计算公式:本月(季度)应纳企业所得税=本月(季度)销售收入核定的应税所得率25% 。
举例:假如某企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是5%,若某月的收入是100万元,那么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1005%25%=1.25万元。
符合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核定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哪些类型的企业所得税不能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的相关规定,下列企业的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机构;
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7.“一定规模”的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特殊情况除外;
8.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9.其他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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